(2017)津02民终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圣光皇冠假日酒店,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孙志君,赵素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汽车园南路1号631。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男,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88号。主要负责人:字伟,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兴佳,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虎,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圣光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号-1#。负责人:董晓玲,董事长。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迎宾大街16号办公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原审被告:孙志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原审被告:赵素香,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上述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男,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上述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圣光皇冠假日酒店、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孙志君、赵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底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