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9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与无锡大唐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唐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无锡大唐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唐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974号之二原告: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北路中段(齐鲁化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智,经理。被告:无锡大唐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东)工业区。被告:唐伟民,男,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原告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大唐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唐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大唐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唐伟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