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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徐开明与响水县路路达加油站、朱炳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明,响水县路路达加油站,朱炳沅,朱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471号原告:徐开明,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彩梅,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响水县路路达加油站,地址:响水县小尖镇田荡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邱建遥。被告:朱炳沅,男,194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朱卫国,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徐开明与被告响水县路路达加油站、朱炳沅、朱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徐开明负担。审判员  吴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