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徐开明与响水县路路达加油站、朱炳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明,响水县路路达加油站,朱炳沅,朱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471号原告:徐开明,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彩梅,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响水县路路达加油站,地址:响水县小尖镇田荡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邱建遥。被告:朱炳沅,男,194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朱卫国,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徐开明与被告响水县路路达加油站、朱炳沅、朱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徐开明负担。审判员 吴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