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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潘景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48号被执行人潘景军,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关于执行潘景军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桂02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景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景军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潘景军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景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景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潘景军缴纳罚金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