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5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5042号之一原告:杨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余明霞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