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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5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5042号之一原告:杨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余明霞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