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稷执字第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哲敏与宁成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哲敏,宁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稷执字第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哲敏(又名杰娃、节娃),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宁成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哲敏与被执行人宁成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成斌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94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