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晓芳、张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芳,张淑香,蔡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芳,女,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张淑香,女,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蔡洪根,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胡晓芳、张淑香与被执行人蔡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赣0103执4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蔡洪根银行存款100000元,并于2016年6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蔡洪根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一区28栋1单元702室的房产。现被执行人蔡洪根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洪根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洪根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一区28栋1单元7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子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