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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行政辽阳市太子河区祥和采石厂诉辽阳市人民政府不再受理起诉人延续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太子河区祥和采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0行初24号起诉人:辽阳市太子河区祥和采石厂。法定代表人:于光祥。2017年6月5日,辽阳市太子河区祥和采石厂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辽阳市人民政府不再受理起诉人延续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太子河区国土分局依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吊销起诉人采矿许可证行为违法。起诉人辽阳市太子河区祥和采石厂诉称:起诉人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03年5月13日经工商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建筑用石灰石开采、加工开采,根据太子河区国土分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2110110630009)许可,起诉人一直守法经营,采矿许可证每年如期更换。2009年4月中旬,太子河区国土分局所属的太子河区矿管办明确通知起诉人,依据辽阳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精神,不再接受起诉人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2009年7月9日,太子河区国土分局向起诉人做出《关于废止辽阳市太子河区祥和采石厂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辽市太国土资发【2009】5号)文件,内容为:“你厂于2008年6月在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太子河分局领取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现已过期。根据河东新城开发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对河东新城规划范围内的所有采石企业立即关停。不再受理新设矿业权申请,现有矿山企业不再受理扩界和延续申请’的指示精神,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废止你采石厂的采矿许可证。”2010年12月7日起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太子河区国土分局是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不再受理延续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他们的行政行为结合致使起诉人的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现在起诉人企业设备闲置,不能生产,损失巨大。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辽阳市太子河区祥和采石厂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辽阳市太子河区祥和采石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王志远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