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兴旺与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旺,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民初3375号原告:蒋兴旺,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物流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1000006214。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蒋兴旺与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兴旺、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兴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353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水电工程师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辞职。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合计53532元(2014年9月10日出具工资欠条53532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只要原告能提供公司出具的欠条就无异议,但公司暂时无力支付。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0日,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蒋兴旺出具《离职员工相关费用结算单》载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资53532元。该结算单上盖有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凯的印章。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3532元,应当支付。胡秀武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兴旺工资5353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白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