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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书刘六喜与霍州市鼓楼商场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六喜,霍州市鼓楼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57号申请人:刘六喜,男,汉族,1947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霍州市鼓楼商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短期内无法正常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