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任海芹与高满堂、付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芹,高满堂,付丽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21号原告:任海芹。被告:高满堂。被告:付丽平。任海芹与高满堂、付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任海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任海芹负担。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