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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刚、伍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刚,伍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刚,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娜,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霞,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刚因与被上诉人伍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张莎莎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