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937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董事长。被告: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号*幢901东侧。法定代表人康续伟。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征收后912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