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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长光与陈光亮、陈秀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长光,陈光亮,陈秀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568号原告:苏长光,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光亮,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秀枚,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光与被告陈光亮、陈秀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长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陈光亮、陈秀枚已自动还清借款,苏长光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长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苏长光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耀城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