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长光与陈光亮、陈秀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长光,陈光亮,陈秀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568号原告:苏长光,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光亮,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秀枚,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光与被告陈光亮、陈秀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长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陈光亮、陈秀枚已自动还清借款,苏长光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长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苏长光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耀城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