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万辉与周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辉,周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707号原告:赵万辉,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告:周继伟,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生,住伊川县。原告赵万辉诉被告周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万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万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