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民终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令述、余万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令述,余万杰,郑锡芬,唐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民终1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令述,男,汉族,1942年5月13日生,四川省开江县人,退休工人,住曲靖永安,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万杰,女,汉族,1953年3月14日生,重庆市人,退休工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锡芬,女,汉族,1977年6月24日生,陆良县人,曲靖永安制药有限公司工人,住曲靖市麒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川,男,汉族,1972年6月5日生,四川省开江县人,曲靖永安制药有限公司工人,住址同上,上诉人唐令述、余万杰、郑锡芬因与被上诉人唐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上诉人唐令述、余万杰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诉请,已经麒麟区人民法院(2014)麒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唐令述、余万杰的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对唐令述、余万杰的相同诉请所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律的规定,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麒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令述、余万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郑锡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雷仙莲审判员 :刁云霞审判员 : 余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