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秦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房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秦昊,张懿,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64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主要负责人:曲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宇,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俊,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昊,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懿,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秘,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8259Y。法定代表人: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秦昊、张懿、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琼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