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王海、王江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王海,王江,王泉,王双云,王双芹,王双华,王双霞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330号原告:李淑珍,女,1932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海,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江,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泉,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双云,女,5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双芹,女,6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双华,女,4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双霞,女,5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中旗。原告李淑珍与被告王海、王江、王泉、王双芹、王双云、王双华、王双霞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淑珍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珍以与被告王海、王江、王泉、王双云、王双芹、王双华、王双霞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李波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刘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