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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姜海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842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孝显华,女,1987年6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被告姜海丽,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国福审 判 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