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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段满兵与蔚友云、张满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满兵,蔚友云,张满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段满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蔚友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张满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段满兵与被执行人蔚友云、张满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蔚友云、张满新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满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318元,并承担执行费19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蔚友云、张满新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蔚友云、张满新的银行存款1748718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苑分理处。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