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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银刚与李平、顾金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刚,李平,顾金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430号原告:李银刚,男,生于1975年10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平,男,生于1976年7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顾金莹,女,生于1985年7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刚与被告李平、顾金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银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平、顾金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刚撤回对被告李平、顾金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银刚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