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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熊建与人丁小国借款合同工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丁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熊建,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丁小国,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建与被执行人丁小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454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小国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建于2017-03-0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3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