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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永梅与X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梅,XX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梅,女,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XX辉,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刘永梅与被执行人X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等共计人民币482101.7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XX辉录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