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智高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巴虎云商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智高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巴虎云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1644号原告上海智高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海。委托代理人施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巴虎云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天龙。原告上海智高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高公司)与被告青岛巴虎云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智高公司诉称:2014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道具制作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XXX号悦荟广场一楼的“某某社青岛悦荟广场店”的展示道具制作,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完毕后由被告通知原告运抵现场进行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所有的道具制作,但被告至今既未按约支付报酬,也未通知原告进场安装,且不再接听原告的电话。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原告道具制作报酬350,000元并接受定作物。审理中,原告确认道具尚未进行安装,部分费用尚未产生,故从其主张的道具制作报酬中扣除了道具安装费17,500元、搬运费4,000元、运输费9,435元、差旅费6,576元、住宿餐补3,360元。原告据此变更诉请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道具制作费309,129元。原告智高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道具制作合同、青岛悦荟店道具报价,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定作承揽合同关系,报价中有具体的尺寸、价格等内容。虽然合同抬头是被告上海分公司,但实际上是与被告签订的,加盖的是被告的章。道具制作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350,000元;工程工期为2015年4月21日至5月20日;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开工后3天内支付40%即140,000元、安装完验收合格后3天内支付40%即140,000元、工程完工3个月后3天内支付15%即52,500元、工程完工12个月后3天内支付5%即17,500元。2、制作完成的道具成品照片及视频,证明原告已经如约完成全部的道具制作。3、律师函、EMS寄信凭据及退信信封,证明原告书面向被告催促履行合同,但被告拒收信件。被告巴虎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巴虎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智高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制作后,被告理应按约付款,其逾期支付首期款,又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以至于下落不明,导致原告虽制作完毕却无法至现场完成安装,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制作费。因道具安装、搬运等费用实际并未产生,故原告不再在本案中继续主张这些费用,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巴虎云商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高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道具制作费309,12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映红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