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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3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成芹与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清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芹,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清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3民初208号原告:黄成芹,女,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住云南省永德县。被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德县德党镇永新路。法定代表人:李应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先清友,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登记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云南省永德县。原告黄成芹诉被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清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案。原告黄成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芹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成芹负担。审 判 长  鲁光兵代理审判员  杨荣倩人民陪审员  李德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跃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