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夏海申请执行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海,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夏海,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高升乡新建村。被执行人:夏斌,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本院在执行夏海与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夏斌在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斌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