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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燕群与陈勇、周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群,陈勇,周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944号原告:王燕群,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蒋国锋,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逸,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周海英,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燕群与被告陈勇、周海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群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邵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周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群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正月初八,被告陈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本息分文未付。经催讨未果。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海英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王燕群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勇、周海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陈勇与被告周海英系夫妻,于2004年5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陈勇于2014年正月初八向原告王燕群借款6万元,并为此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陈勇、周海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勇、周海英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存在上述除外情形,故两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陈勇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显属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还款义务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周海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燕群借款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2月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勇、周海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