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7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姜学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学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7123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b座7-9层。负责人:伏志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学雷,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姜学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臧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