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姜东海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姜东海,曹双全,邹明轩,栖霞市国御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孔忠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东海,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双全,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邹明轩,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曹双全之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栖霞市国御果蔬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寺口镇寺口村。法定代表人曹双全。再审申请人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姜东海与曹双全、邹明轩、栖霞市国御果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栖民三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邹明轩已经将涉案车辆抵押给莱山农行,2016年1月5日原判决将在抵押状态下的涉案车辆的优先清偿权判给姜东海缺乏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已经将被申请人邹明轩、曹双全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12日,法院确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涉案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请求撤销本院(2015)栖民三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栾永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