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自杰,赵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民初3567号 申请人:XX,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朝阳路新村2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503260023. 被申请人:刘自杰,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泉源乡后鲍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403177513. 被申请人:赵卫兵,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地税局职工.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06070011. XX起诉刘自杰、赵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对赵卫兵的工资、存款23万元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卫兵的工资、存款23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