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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汪红良、余政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红良,余政印,韩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红良,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余政印,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韩卫,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政印、韩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政印、韩卫收入8942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