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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兆宏与上海艺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宏,上海艺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1510号原告:王兆宏,男,193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艺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诏果。原告王兆宏诉被告上海艺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兆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王兆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兆宏负担。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沙芝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