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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立马电动车专卖店与魏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立马电动车专卖店,魏和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311号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立马电动车专卖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永佳大道***号,机构代码:34100419890306041X。经营者:阮海峰,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魏和宝,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立马电动车专卖店与被告魏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立马电动车专卖店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立马电动车专卖店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市徽州区立马电动车专卖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立马电动车专卖店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伟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