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曹正宏与刘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宏,刘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157号原告:曹正宏,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曹正宏与被告刘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审理期间,被告刘玉支付所欠货款,原告曹正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正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正宏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