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斌、方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斌,方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66号申请人:成斌,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49岁,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方义生,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45岁,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斌与被执行人方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义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方义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方义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金文审 判 员 陈坦文代理审判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