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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苗华龙、陈阿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华龙,陈阿明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民终1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华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进平,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阿明。上诉人苗华龙因与被上诉人陈阿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苗华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苗华龙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根据民警陈四兵的电话录音、邻居龚永明、村长蒋健的调查笔录,仅采纳他们的陈述中有利于陈阿明的部分,认定苗华龙系自己扳下水泥雨棚砸伤自己的腿,与事实不符。他们三人均非目击者,三人陈述均系传闻证据,都是听苗华龙讲的,而苗华龙说的与龚永明、蒋健的陈述不一致,并且他们都是同村村民,存在利害关系。陈四兵对受伤经过的陈述与苗华龙一致。另外,苗华龙作为成年人未带钥匙不打房东电话而爬上两米高的大门,完全违背日常生活经验。二、原审法院以苗华龙在起诉状中陈述被砸伤是在上厕所前,而后代理人与苗华龙核实后变更为在上厕所后,存在前后矛盾为由,对苗华龙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定不当。事情无论发生在上厕所前或后,苗华龙均是被水泥雨棚砸伤的,陈阿明对此亦予认可。大门墙体建造已久,大门经常会被风吹关上,水泥雨棚受到震动以致松动,在最后一击时完全脱落,符合日常生活经验。陈阿明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苗华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阿明赔偿苗华龙各项损失109572.94元,其中医疗费59482.62元,住院9天期间护理费1080元,出院后51天护理费3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8380.82元,交通费329.50元,鉴定费1170元,后期医疗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苗华龙承租陈阿明所有的位于小港街道××村墓××-5房屋,平时从事高空作业。2016年8月2日上午八九时许,苗华龙起床后去承租房对面的公厕上厕所,回来后发现承租房大门已关上,因忘带钥匙,苗华龙遂攀爬大门上的水泥雨棚试图翻越围墙进入,雨棚受力后垮塌掉落砸中苗华龙左腿致其左胫骨近端开放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经宁波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前后共支出医疗费59482.62元。2016年12月30日,苗华龙委托的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评估意见,建议苗华龙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后期医疗费为9000元左右或以实际支出为准,苗华龙支出鉴定费1170元。苗华龙出院后,当地村组织协同小港派出所民警对赔偿事宜曾进行调处,因双方差距过大未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该致害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必须是由物件自然脱落、坠落而造成损害。本案中,苗华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忘带钥匙不顾自身安全,冒险攀爬水泥雨棚致雨棚掉落砸伤腿部,该损害结果与其冒险攀爬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此其自身应负全部责任。苗华龙本案诉请,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苗华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苗华龙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苗华龙的受伤经过。对此,苗华龙主张其被出租房的水泥雨棚砸伤,陈阿明作为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阿明主张苗华龙是自己攀爬大门致水泥雨棚脱落,其应自行承担责任。经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苗华龙在起诉状中称其准备上厕所走到出租屋门口时,水泥雨棚掉下来砸中其左腿,在一审庭审后其又更改为上完厕所靠着门伸腿接听电话时被水泥雨棚砸中左腿。根据邻居龚永明的调查笔录,龚永明陈述当时其与其他几位村民都在场,听到声响后他们就过去看,看到苗华龙躺在地上就问他怎么回事,苗华龙说上完厕所发现忘带钥匙,找不到房东,就想从大门上面围墙爬进去,导致水泥雨棚垮塌下来砸到腿了,后来苗华龙的老乡赶来了,龚永明借给他们梯子爬进去开了门。民警陈四兵的电话录音说明,事情发生后民警陈四兵听苗华龙说是当时刮风,开门的时候雨棚掉下来被砸到了。另外,苗华龙的病历中记载其是左小腿肿痛、出血,左小腿上段内侧、前侧有不规则创口,左膝关节活动受限等。苗华龙在二审中也认可当时确实未带钥匙,后来是找邻居借梯子爬进门的。综合分析双方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苗华龙的受伤经过系本案的关键事实,而苗华龙在一审中对受伤经过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民警的录音中也陈述苗华龙是在开门时受伤的,而非接打电话时受伤,而苗华龙当时也确实没带钥匙,后来向邻居借了梯子才能进门,结合邻居龚永明的证言及苗华龙的受伤部位等事实,原审法院认定苗华龙因自行攀爬大门致水泥雨棚脱落砸伤左腿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请亦符合法律规定。苗华龙上诉要求陈阿明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苗华龙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上诉人苗华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倪春艳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