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平见海申请执行王根芳合同纠纷终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见海,王根芳,王虎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39号申请人:平见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根芳,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虎岐,男,1961年5月7日出生。平见海申请执行王根芳、王虎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根芳、王虎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见海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劵、车辆、工商、土地、房产等信息,均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后申请人平见海与被执行人王虎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出面申请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1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