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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丽辉与被告沈阳鑫逸洲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辉,沈阳鑫逸洲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181号原告:何丽辉,女。被告:沈阳鑫逸洲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翟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何丽辉与被告沈阳鑫逸洲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何丽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丽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鑫逸洲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何丽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