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长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8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长印,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长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长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朱长印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车沿滑县道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裴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朱长印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滑县中心医院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从被告人朱长印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长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长印与裴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裴某车损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长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朱长印的供述,被告人朱长印的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及无前科证明,被告人朱长印抽血时的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长印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就要受到惩罚,而被告人却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46毫克/100ml,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100ml,并造成了交通事故。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的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长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