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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鄂美兰与张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美兰,张惠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212号原告:鄂美兰,女,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张惠虎,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美兰与被告张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美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惠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鄂美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惠虎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