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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10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某1,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2,男,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由李某1向王某某清偿人民币借款320000元及利息69000元共计389000元,李某2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6385元、执行费7135元。但李某1、李某2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李某1、李某2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4025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