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志斌、桑兰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斌,桑兰山,范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斌,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桑兰山,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范之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志斌与被执行人桑兰山、范之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9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