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北端。法定代表人李宝玲,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32号。法定代表人杨雁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4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