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列与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列,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郑列,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刘硕真,该公司董事长。郑列与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库存的成品复合木门(含门套)350套。经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涉案众多,资产涉及抵押且已被多个法院查封,本案所查封财产暂不宜单独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宏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