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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密与宋清芬、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密,宋清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039号原告: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薇,女,成都韵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荣,男,成都韵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宋清芬,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密与被告宋清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周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密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密撤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周密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寇枭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