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晓琴与李梅琴、郭定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琴,李梅琴,郭定枝,厦门槟东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176号原告:李晓琴,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祥,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梅琴,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定枝,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厦门槟东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东里113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80737851。法定代表人:吴明。原告李晓琴与被告李梅琴、郭定枝及第三人厦门槟东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李晓琴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晓琴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