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立龙与王志勇、冯伟、姜占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立龙,王志勇,冯伟,姜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88号申请人:杨立龙,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申请人:王志勇,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司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住双滦区。被申请人:冯伟,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司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住双滦区。被申请人:姜占松,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勇驾驶的冀H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和被申请人冯伟驾驶的冀H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杨立龙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立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志勇驾驶的冀H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和被申请人冯伟驾驶的冀H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4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井泉人民陪审员 刘景利人民陪审员 曾 凡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