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江与被告王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江,王继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196号原告:王振江,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王继武,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振江与被告王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振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振江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国代理审判员 韩石磊人民陪审员 孙金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