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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薛某某、薛某甲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薛某某,薛某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622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宁某某,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薛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5日,高中文化。被告薛某甲,男,现年48岁,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薛某某、薛某甲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某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甲的起诉。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