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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晓与金绪玉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金绪玉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684号原告:梁晓,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黄胜,太湖县刘畈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绪玉,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清华,太湖县刘畈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梁晓与被告金绪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马光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